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王右軍少時甚澀訥,在大將軍許,王、庾二公後來,右軍便起欲去。大將軍留之曰:“爾家司空、元規,復可所難?”
王含作廬江郡,貪濁狼籍。王敦護其兄,故於眾坐稱:“家兄在郡定佳,廬江人士鹹稱之!”時何充為敦主簿,在坐,正色曰:“充即廬江人,所聞異於此!”敦默然。旁人為之反側,充晏然,神意自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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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之事亲也:三谏而不听,则号泣而随之。君有疾,饮药,臣先尝之。亲有疾,饮药,子先尝之。
陸太尉詣王丞相,王公食以酪。陸還遂病。明日與王箋雲:“昨食酪小過,通夜委頓。民雖吳人,幾為傖鬼。”
君抚大夫,抚内命妇;大夫抚室老,抚侄娣。君大夫冯父母、妻、长子,不冯庶子;士冯父母、妻、长子、庶子,庶子有子,则父母不冯其尸。凡冯尸者,父母先,妻子后。君于臣抚之,父母于子执之,子于父母冯之,妇于舅姑奉之,舅姑于妇抚之,妻于夫拘之,夫于妻于昆弟执之。冯尸不当君所。凡冯尸,兴必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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